2024-03-11 分类: 网站建设
近些年,电信诈骗持续高发,更可恨的是一些人明知他人犯罪,还助纣为虐,陈某、黄某二人便是如此,他们设立钓鱼网站,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,致使本市多名居民被骗。6日,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,并当庭宣判,二被告人均获刑3年半。
该案由海淀法院代院长邵明艳担任审判长,海淀检察院检察长刘惠出庭支持公诉。这也是两高有关司法解释11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例案件。
为了严惩网络犯罪,切实维护网络安全,两高近期发布了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其中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,并明确规定: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、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、帮助的属于明知,并举例说明,如仿冒银行、执法部门网站制作钓鱼网站。
陈某、黄某二人就是专门为不法分子架设钓鱼网站的。
检方指控称,两名被告人自2017年8月至今年1月,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(另案处理)制作、设立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的钓鱼网站,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,致使本市多名居民被骗。经查,二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190组,违法所得共计50余万元。检方认为,陈某、黄某设立用于诈骗犯罪活动的网站,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,数量巨大,应当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两名被告人对于指控均没有异议。
你知道,你们做的网站不可能由个人设立吗?公诉人询问。
知道,这些都是带着银行logo的网站。陈某回答。
黄某也认可陈某的说法,称自己按照陈某的要求制作了网站,并发现这些网站可以收集用户信用卡卡号、密码、安全码等信息。我不清楚这些信息是哪来的。黄某说,获利的钱都打在陈某的支付宝里,自己没有拿钱。
公诉人提出,黄某、陈某是电信诈骗上游犯罪,虽然根据证据无法以电信诈骗共犯认定,但二人窃取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,非法利用状态无法消除,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,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定罪处罚,并处罚金。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,可以从轻处罚,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3到4年有期徒刑。
同时,公诉人还对二被告进行告诫:钓鱼网站是电信诈骗上的一环,可以说是犯罪链条的起点,司法机关投入巨大侦查成本,但是损失不会戛然而止,希望被告人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,真心悔过。
同时,检察官希望通过本案提醒社会大众,要认真识别钓鱼网站,谨防被骗。
二被告人再次表示悔罪,陈某还提醒同行以自己为戒,不要触碰法律底线。
经过休庭合议,法庭当庭做出判决:两人均获刑3年6个月,并处罚金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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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标题:两人专为不法分子架设“钓鱼网站”获刑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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